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6 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
    、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
    程。
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
    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
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
    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
    請核發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