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8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 6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 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 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