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認可醫療機構接獲職安署通知訪查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 ,依附件二格式填寫自評結果,並檢送相關文件及紀錄至職安署,作 為訪查評分之參考。 認可醫療機構因故未能依前項通知之訪查日期接受訪查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理由向職安署申請更改訪查日期,其更改之 日期不得逾原通知訪查日期次日起算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