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其給付額 度如下: 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 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 分之七十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各該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 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