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3:09
法規名稱:
廢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6
六、雇主與勞工協商調整例假,應於事前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l.gov.tw) 建置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 」登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