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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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受託單位為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之民間機構
    、團體,工作項目如下:
(一)接受承辦單位之督導。
(二)辦理前點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四款執行事項及其他委託之相關事
      項。
(三)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承辦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