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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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善與回饋
6.1 預防與矯正措施
 (1)預防與矯正程序: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稽核、管理階層審查時所
      提出矯正預防通知,訓練單位於限期內提出矯正預防報告書,採取
      適當矯正措施防止再發生。後續依訓練單位規模或條件,將矯正預
      防報告書再評估,以持續監控且符合程序要求。
 (2)適當檢討改善程序:對於本部或當地主管機關評鑑或查核結果所提
      之應改善及建議改善事項,訓練單位於限期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或
      自我改善計畫書。
 (3)評估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教學、講師、教材、環境、設施、行
      政、資訊各要項過程中,發現程序可能不足或錯誤時,採取及時調
      整或預防控制措施,並回饋至各要項程序文件。
6.2 持續改善
    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不斷地檢視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教學、
    講師、教材、環境、設施、行政、資訊各要項,建立系統性自主管理
    報告書及進行持續改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