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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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指派適當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勞動部代表二人。
(二)交通部代表二人。
(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二人。
(四)國道收費員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四人。
    審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及交通部人員
    兼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