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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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應針對自有實際職缺或併同結合其他用人單位之實際職缺規
    劃訓練計畫,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依地方政府年度公告之作業方式
    及時程,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辦訓: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一)。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如附件二)。訓練場地如屬租借,請檢附
      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師資資格證明影本。
(六)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所規定之訓練場所證
      明文件影本。
(七)承諾僱用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三,如有結合其他合作用人單位之職
      缺者,應併同檢附合作用人單位之承諾僱用切結書正本)。
(八)前次訓練結訓學員聘僱情形明細表(如附件四,第一次申請辦訓者
      免附)。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招生不足者,該不足額之人數,訓練單
    位得開放提供完成核心課程網路(線上)訓練,且經甄試錄訓之民眾
    隨班附讀,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
    訓練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辦理本計畫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地方政府應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後繳還分
    署。
    訓練單位辦理第二項開放民眾隨班附讀,應於訓練計畫書填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