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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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人及調解委員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時,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
    他人代理;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同意,進
    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