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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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書表格
    式備妥調解申請書,供當事人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