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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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年經依前點規定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得於連續受僱
    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至本計畫網站申請穩定就業
    津貼。
    前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青年已領取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
    領取穩定就業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