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青年經依前點規定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得於連續受僱 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至本計畫網站申請穩定就業 津貼。 前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青年已領取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 領取穩定就業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