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職業安全衛生優良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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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依第三點公布之資訊,應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依前點公布之
    資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審查後,並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
    前項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更新、移除之:
(一)績優案件依其選拔要點規定,經撤銷得獎資格或取消獎勵。
(二)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證屬
      實。
(三)其他特殊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