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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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及職能基準之審查方式:
(一)由本署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資格及應備文件完整性。
(二)通過書面審查後,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依據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評
      分表(附件五)、發展職能基準評分表(附件六)進行審查,並擇
      優依序補助辦理,申請單位需配合派員列席說明。
(三)本署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並得邀請出席審
      查小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