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 報。其保險費負擔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就保法第四十條及災 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