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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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
    報。其保險費負擔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就保法第四十條及災
    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