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6
六、申請作業及應備文件:
(一)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二)本署受理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期間,由本署通知地方政
      府依期限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於本署通知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各乙份(以
      A4  紙張直式橫寫,編排頁碼,左邊裝訂)向本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六)。
      2.計畫資料電子檔(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並得以磁碟
        片、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第四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項目者,除檢具前款所定文件外,
      另應附實施計畫書及其電子檔(如附件七)。
(五)申請文件未備齊,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
      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