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