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安全維護及保密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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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遇陪考人員違規,
    經勸導不聽時,應立即制止及請求測試辦理單位調度人力,進行錄影
    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並勸離滋事者,測試辦理單位並應立即通報技
    檢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