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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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擬具辦理計畫
      書(附件二)、擬聘講師名單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五)送本部審核
      ;其內容應包括目的、目前勞動志工服務之現況、志工招募情形、
      訓練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地點、內容及方式、參加訓練對象及預
      估人數、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上年度勞動志願服務成
      效、業務聯絡人資料等。
(二)申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擬具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
      (附件三)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保險人數、保險項目、保險
      金額、保險起迄日、經費、志工服務內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三)申請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擬具志工人員名冊及輪值表、勞工服
      務中心概況表(附件四)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六)送本部審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