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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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
    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
    載明薪資數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