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
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
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
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
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