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 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 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