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6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
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
一適用,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