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 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 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