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6
六、補助行政機關支給律師酬金基準如下:
(一)律師受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三千元。
(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以補助一場次為限。但經行政機關
      認定內容複雜,且再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助於調解成立者,
      最多得補助三場次。
(三)律師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場次諮詢時
      間以一小時為限,每小時二千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補助行政機關支給通譯費用基準,每場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
    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五百元。
    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開始時,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或通譯人員陪
    同出席,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法律諮詢、調解或通譯服務
    ,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到場之受指派律師或通譯人員執行職務之情事
    ,行政機關仍得支給律師酬金或通譯費用。
    勞方當事人有前項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或無法進行調解相關程序,就同
    一案件不再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