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行政機關支給律師酬金標準如下:
(一)律師受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三千元。
(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以補助一場次為限。但經行政機關
認定內容複雜,且再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助於調解成立者,
最多得補助三場次。
(三)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開始時,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陪同出席,
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調解,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到場之
受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之情事,行政機關仍得支給律師酬金。
勞方當事人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或無法進行調解,就同
一案件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