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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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
      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區技
      能競賽簡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