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