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