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原有薪資之計算方式,以雇主繼續僱用之高
齡者,於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一年底,往前推算連續受僱達三個月之平
均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有計薪方式變更情形,依下列標準核算原有薪資
;其核算後之數額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最低工資計算原有薪資:
(一)計薪方式由按月計酬變更為按時計酬或其他計酬方式者,以該勞工
於前項所定期間之每月平均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小時計算每小時原有
薪資。
(二)計薪方式由按時計酬或前款以外其他計酬方式變更為按月計酬者,
以前項所定期間該勞工平均每月所得薪資計算每月原有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辦理前項計薪方式變更,每位高齡者以一次為限
,逾一次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