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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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領取前點經費款項後,應專款專用,其存款所
    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
    正本、執行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連同賸餘經費、孳息及其他收入繳
    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辦理結案及經費核銷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