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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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貼與下列補助、補貼或津貼,應擇一適用或領取,不得重複:
(一)一百十年度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
      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二)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
      貼計畫所定之生活補貼。
(三)已依安心就業計畫領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月或七月之薪資
      差額補貼。
(四)已依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領取前款所定月份之訓練津貼。
(五)已依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領取第三款所定月份之工作津貼。
(六)已依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領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之工作
      津貼。
(七)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
      計畫所定之生活補貼。
(八)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