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相對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無執行實益,已取得執行憑證 者。 (二)受處分相對人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者。 (三)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送行政執 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