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 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 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