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申請失能津貼,經保險人審定應核發
尚未核發者,得由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承領之。
遺屬依前項規定承領失能津貼者,不得申請死亡津貼;其選擇申請死亡津
貼者,不得承領失能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