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6 條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 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