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