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6 條
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
出。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
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
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