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