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及醫療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或經依法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 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