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五款第一目所定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應具六個月以上職業
傷病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