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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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所附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
      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收據正本外,應加蓋申請人
      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申請人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為雇主
      授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使用或代刻者,應檢附雇主授權證明書或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切結為雇主授權之說明書。
(二)雇主檢附第三類外國人之學歷文件或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
      人之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學(經)歷
      證明文件或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
      譯本。
(三)雇主應提供其市內電話號碼或行動電話號碼,及所聘僱第三類外國
      人之行動電話號碼。但雇主及外國人確無電話者,得提供可聯繫至
      其本人之親友電話號碼(不得為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
      人員之電話號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