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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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
    及重建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應辦理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四)本要點所列各項支用單據及相關紀錄。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