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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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所定資格,且無第五點所定情形者,得於規定受
    理期間內主動申請或由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洽詢
    意願後推薦為勞教人員。
    申請者或推薦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請或推薦,並檢附佐證資料
    送本部審查。
    前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及網路傳輸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