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團體協商會議以實體會議進行為原則。但勞資任一方認有必要時,得
經他方同意後,採視訊方式辦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勞資雙方應事先確認會議環境符合下列要件:
1.具備聲音、影像、留言及文件瀏覽或傳輸之視訊軟硬體設備等電
子設備。
2.足供團體協商會議人數使用之網路頻寬及電信服務環境。
(二)視訊會議連結應包含在會議通知內,提前寄送予出(列)席代表,
並於會議前預先測試連線情形(例如:網路速度、房間隔音效果、
攝影機、麥克風、喇叭等硬體設備是否能正常運作)。如會議中需
展示資料,應事先熟悉線上會議應用程式或網路平臺之使用方式。
(三)與會者在視訊會議登入時,應使用可供辨識為本人之顯示名稱,同
時不得讓非會議相關人員隱匿於鏡頭外藉機參與。
(四)於視訊團體協商會議中,應確保視訊設備均能符合同步即時、足堪
辨識及使所有參與人員得以共見共聞之功能(例如:所有會議成員
皆應全程開啟視訊攝像鏡頭及音訊,並且全程錄音錄影)。
(五)視訊會議之簽到如無電子簽章方式,則應先將紙本簽到表傳送給各
出(列)席代表,請其簽名後傳真或掃描回覆寄件單位彙整。
(六)於召開視訊團體協商會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與勞資雙
方確認是否中止該次視訊團體協商會議,並當場擇定下次協商會議
日期:
1.視訊系統發生故障、連線中斷或遲延,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團
體協商會議之進行。
2.視訊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不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團體
協商會議之進行。
3.其他足認有影響團體協商會議進行之情形(例如:隱匿於鏡頭外
且非經勞資雙方同意參與協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