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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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
    之處理原則:
(一)變更住宿地點通知:外國人於變更住宿地點 3  日內,應將最新住
      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由雇主通知住
      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或自行通報上開資訊至住宿地點所
      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
(二)訪視外國人探求真意:當地主管機關於外國人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之
      3 日內,應依聘僱許可辦法第 34 條第 5  項、行政程序法調查事
      實及證據相關規定,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
      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三)訪查未遇外國人處理: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為雇主規劃安排者,未
      經變更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確認真意及有居住事實前,
      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訪視並探求真意之通報地址為其住宿地點。外
      國人如須再次變更於雇主管理以外之其他住宿地點,應依前 2  款
      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