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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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青年於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之日起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一)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
(二)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前,已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
    工作,且於取得該技術士證之日起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並以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亦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第一項第二款受僱期間之認定,以投保就業保險之生效日起算;前二
    項取得技術士證日期之認定,以該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青年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之期日,已逾本計畫施行期間者,不
    得提出申請就業獎勵金。
    就業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
    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別,由發展署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