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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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
    本計畫專區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新臺幣(下同)五千元:
(一)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一次以上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
    本署青年線上諮詢平臺等相關服務。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
    區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一次以上就業諮詢或職業
    輔導服務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