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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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查專業人士自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應至少每五年擔任各級政府
    辦理性別平等相關研習會之講師,或參加本部辦理之調查專業人士回
    訓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