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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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執行第四點第二款強化少年就業服務網絡措施,本署及分署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合作
      1.與內政部就全國曝險少年就業輔導概況及相關措施等事項進行通
        盤評估,建立各業務窗口聯絡資訊。
      2.由分署結合各地警政單位、少年輔導委員會共同辦理少年輔導事
        項,包括辦理求職防騙或就業宣導活動、就業促進研習、受理經
        司法、警政或社政單位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曝險、偏差行為之
        虞或法官裁定保護管束、感化教育少年之個案轉介,提供職業訓
        練及就業相關服務等事項。
(二)與法務部及矯正機關合作
      1.與法務部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入校(所)宣導活動、就業準
        備課程,並合作辦理少年職業訓練課程及輔導機關辦理專案技能
        檢定。
      2.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所)前一個月,彙整有就業需求少年
        之工作履歷及相關資料,經評估後轉介至分署,由分署收案,並
        將少年之就業服務情形回復原轉介單位。
      3.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所)前三個月,評估少年出校(所)
        後之規劃,依少年需求,結合衛生福利部自立後追服務方案、逆
        境少年服務方案或依新世代反毒策略入校(所)轉銜服務,經評
        估轉介至分署。
(三)與教育部及學校單位合作
      1.本署及分署定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分區工作輔導會議,宣導
        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2.本署及分署定期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中途
        離校學生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整合網絡相關資源,提供中途離校
        學生就業相關協助。
      3.結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資源,強化以家庭為
        中心及技職教育等服務網絡資源與合作。
(四)與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合作
      1.結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其他服務少年相關網絡單
        位,接受轉介提供遭受性剝削或性侵害、施用毒品、經濟弱勢家
        庭、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未成年懷孕或為未成年父母、曾經社
        政安置等情事之少年相關服務。
      2.運用衛生福利部提供少年社政、衛政相關資源(如:家庭支持、
        社會救助、脫貧自立、情緒支持、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創傷復
        原等),協力排除經濟、居住、心理等就業障礙。
      3.運用社勞政聯合促進就業服務計畫,協助少年依其意願轉介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4.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保護扶助組合作,強化跨部門資源連結,提
        供完整及連續之網絡支持服務。
(五)資源網絡連結及整合
      1.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少年就業服務計畫:分署得補助或委託民間團
        體辦理計畫,依參與少年特性及個別化就業需求辦理職涯探索課
        程、參訪活動、職場體驗等就業前準備活動。
      2.其他轉銜服務:如少年已於職場體驗之職場繼續留用、已就業,
        經評估無法就業或無就業服務需求之情形者,分署得徵詢少年意
        願及需求,協助繼續升學、參加職業訓練,或轉銜其他醫療、社
        政等相關服務,持續追蹤至少三個月,並做成紀錄。
      3.提供及定期更新服務資訊:分署得提供、定期更新就業服務相關
        資訊及就業轉介單等,並透過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
        利部等跨部會協調機制,協助轉知所屬服務或接觸少年之單位(
        如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
      4.提升就業服務員專業知能:分署得與協辦單位合作,辦理就業服
        務員少年輔導相關培訓課程,如兒童權利公約、服務資源網絡、
        遭受性剝削、施用毒品少年、曝險少年特質、少年就業需求與服
        務技巧等,建立服務關係、提升服務知能。
      5.分署參與辦理跨服務聯繫會報、委員會議或分區工作輔導等會議
        ,掌握轄區少年就業服務績效及執行情形,強化網絡單位協調溝
        通,並建立各業務窗口聯絡資訊。
      6.分署應定期盤點就業服務窗口、職業訓練課程、各地方政府服務
        資源,針對參與本計畫且有就業意願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
        服務或職業訓練等措施。
      7.分署得舉辦少年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針對就業輔導困難個案,
        邀請專家學者及協辦之網絡單位討論或辦理少年交流茶會、座談
        ,提供少年經驗分享及交流。
      8.協辦單位及其所屬轉介有就業需求少年,應依分署就業服務轉介
        單格式填復轉介資料,轉介前應確認少年聯絡資訊,並應有其就
        業意願及就業服務需求評估。分署受理轉介後十四日內,將服務
        結果回復原轉介單位。
      9.本署及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協辦單位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
        並視業務需求將相關資訊提供協辦單位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