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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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購買新出廠之本質安全設計移動式起重機,並汰換老舊移動式起重
      機:同一事業單位每年補助一輛為限,補助額度如附表一。
(二)移動式起重機經甲種專業檢修廠換裝事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
      裝置):補助安裝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同一受補助者每
      年補助二輛為限。
(三)經由專業檢修廠每年定期保養及自動檢查費用:每年每輛車補助費
      用五千元,同一受補助者每年補助二輛為限。
    曾接受前項第一款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不得申請第二款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
    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陸資業者
    製造或大陸廠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