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實地考核項目如下: (一)就業促進業務。 (二)雇主服務及定額進用。 (三)創新業務事項。 (四)本部重要政策及行政配合事項。 (五)前次考核改善情形。 前項第四款所定本部重要政策事項,由本署於考核範圍之前一年三月 函知地方政府。 辦理本計畫所需相關表件,由本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