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百十四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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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就下
      列項目進行書面審查,或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並將審
      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本要點需求。
      2.計畫完整性、適當性、可行性。
      3.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
      4.計畫執行區域及宣導對象。
      5.計畫所列預估經費合理性。
      6.計畫預期效益。
      7.申請單位過去執行類似計畫之情形。
(二)為使宣導效益兼顧區域之均衡性,本部於審查時,得將計畫執行區
      域及宣導對象涵蓋下列直轄市、縣(市)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其占本部核定總案件數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1.彰化縣。
      2.南投縣。
      3.雲林縣。
      4.嘉義縣。
      5.嘉義市。
      6.臺南市。
      7.高雄市。
      8.屏東縣。
      9.臺東縣。
     10.花蓮縣。
     11.連江縣。
     12.金門縣。
     13.澎湖縣。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